物業入駐小區2年多莊臣沒有清洗化糞池
  業主拒交物業費msata被告上法庭
  本報訊家住海口振興南路一小區的業主黃女士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以不交物業費的方式與物業公司“對抗”。之後物業公司將黃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及相應滯納金。近日,海口美蘭法院判設計裝潢決黃女士支付未繳的物業費4913元。記者 劉凡靜
  物業管理商務中心不善業主拒交費
  2011年,黃女士所住的經貿小區換了物業公司。“入駐小區後,一年多沒有清洗化糞池,污水常常溢出影響小區的空氣質量。”黃女士說,“從去年3月份開始,我家裡有股異味從地漏里冒出來。”據黃女士介紹,雖然物業工作人員告訴其已經進行了處理,但是她沒有看到有人施有巢氏房屋工,且家裡仍有一股異味。“很多業主都反映家中也有臭味。”黃女士說。
  此外,黃女士認為物業私自調高了水電費的價格。在問題都得不到解決後,黃女士從去年4月份開始就沒有交物業費了。“我也沒有收到物業的繳費通知單。”黃女士說,“今年4月份,物業的人上門來催繳物業費。”
  黃女士沒有交納物業費,於是物業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索要6000餘元物業費、滯納金。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承認由於前任物業公司離開時剛清洗了化糞池,所以到庭審期間都沒有清洗。物業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黃女士認為其拒交物業管理費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並不存在違約行為。“該物業入駐後,只有4名保安人員,小區治安環保形同虛設,並且也沒有具有上崗證的專業管理技術人員。”黃女士說。
  法院判業主支付未交費用
  法院認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具有相應物業管理資質。原告與經貿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經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適用於該小區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原告依合同對經貿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其收費標準也報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原告對小區業主用戶電價、生活水提價等,實為原告與經貿小區業委會對合同原內容的變更。
  《服務合同》規定“每半年對排污、雨水管道、化糞池等排水系統維護一次”,然而原告自2011年1月入駐小區進行管理至今已兩年多,即便前任物業公司離開之前確實清洗了化糞池,也遠遠超過了半年時間,而且原告在對被告房屋出現的異味進行處理但被告仍認為有異味的情況下,應考慮到可能是化糞池長時間未清理維護的原因,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清理維護。但原告仍未予以清理維護,既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同時也降低其服務質量,可以認定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該瑕疵導致被告的日常生活受到影響。被告以此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用,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行為,但該抗辯權的行使範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程度相對應。原告已提供了物業服務,其物業服務的瑕疵不足以成為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的理由。
  近日,法院判業主黃女士支付未交的物業費4913元,駁回物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業主拒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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